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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

陕西日报  作者:王向华  2018-07-31 11:34

[摘要] 记者7月27日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优化省内营商环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省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省内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记者7月27日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优化省内营商环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省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省内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知规定,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用户,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并在此基础上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通知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起,省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同时,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与省内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也可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或者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含功率因数调整费用)的标准执行。

通知还明确,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鼓励转供电主体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与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如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确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时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标准要在电价外单独列出、单独收取,并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

通知要求,省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清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对重点转供电企业实行双随机检查,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供电服务95598热线,对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对于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陕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布。 (记者 王向华 见习记者 赵莎莎)

标签:供电,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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