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7-25 10:17
[摘要] 铜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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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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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0919-3182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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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物业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9-3182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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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6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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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前,必须办理使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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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文件;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 3.4号楼门面房屋面防水工程预算; 4.维修方案公示情况; 5.专有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名; 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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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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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165号)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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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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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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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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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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